- Oct 01 Thu 202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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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最常發生沒填寫發票日
- Sep 30 Wed 202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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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

欠錢不還
調解委員會調解結果是對方需付60萬元給我,我需要去撤回告對方的詐欺告訴,約定還款日期已到,對方還是沒有匯款給我,刑事的部份也一直沒在通知開庭,我的案件會不會因此就結束了?那我的60萬要怎麼處理?要再去告一次嗎?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依本公司承辦案件多年之經驗,債務人願意和解之目的只是擔心刑事責任部分,故暫時性達成和解並讓法院知悉雙方已達成和解而從輕裁判,一旦刑事方面債權人撤告、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裁判無罪後,之後是否履行和解契約清償債務便屬單純之民事事件,此時債務人便不再有所畏懼,反正名下無資產,債權人也無可奈何,此也是本公司承辦之案件中常見之案例。
- Sep 29 Tue 202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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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賣高一點?

可以賣高一點?
很久之前我有借給朋友一筆錢100萬元,朋友借完之後他跑路我也有去法院告他,有債權憑證但都查財產及所得至今也十多年,對方獨子父親有房子還沒過戶,這條件可以賣高一點? 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本公司除不合法或無憑據之債權外,原則上皆可承接或收購,惟無論受任催收或收購債權,本公司皆會就案件進行初步之徵信評估,而債權必須已經透過法院確認,僅為評估是否收購之首要條件,符合該條件後,公司方會再作更深入之調查評分,以決定是否予以收購,當然,因債權收購後無法回收之風險(如債務人死亡、破產等)將全數轉移至本公司,故在收購價格上相較於委辦催收可回收之債權數額上勢必有一定之落差,通常不會超過債權之1~2成,且依個案狀況甚至會有不到1成之情形。依您所述債務人為獨子父親有房子還沒過戶,此當然會列入是否收購及影響收購數額之評估範圍,但畢竟該資產尚非債務人名下,且屆時是否會如您所願過戶至債務人名下均為未定之數,若欲待繼承之發生,時間上恐亦是難予預測,是以其中變數甚多,故父親有房產僅為評估參考之項目其一,而非影響收購意願及數額之主要因素。
- Sep 29 Tue 2026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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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本票注意事項!

填寫本票注意事項!
●本票下面的發票日,一定要填寫!無寫發票日會變成無效票!
●付款地,最好要填寫,萬一日後要訴訟時法院的管轄權!假設:本票沒寫上約定的付款地,法院就會認定債務人所寫的地址為付款地,債務人寫的地址在中南部,而你居住在北部,萬一日後上法院訴訟時要去法院開庭時,您就要去中南部法院開庭!
●本票金額要大寫,下面出票人(發票人)名字,都要債務人本人簽署!
●本票上面的指定人,還錢對象,可以不用填寫!如果要填寫是寫上債權人名字!簡單說指定人就是要還錢給誰的意思!
- Sep 28 Mon 2026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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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自保?

保人自保?
朋友找我幫他買的車子作保,買車沒多久朋友發生車禍住院,車子也撞爛了維修要花不少錢,朋友出院後現在擺爛不繳貸款,最近已經有收到銀行催繳函,這樣我該怎麼辦自保?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若當初係自願擔當保證人,並無其他所謂遭冒用、冒簽或脅迫等足以抗辯之事由,則僅能依約履行保證責任,而銀行開始催繳,若無回應或成果,後續進行法律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並就保證人名下之財聲請強制執行為必然之結果,故現階段您僅能與銀行協議清償或待銀行透過執行程序受償債務後另向主債務人請求返還之。
- Sep 28 Mon 2026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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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應注意事項

借據應注意事項
一般之借款屬於法律規定之消費借貸關係,消費借貸並無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但為免日後無法舉證導致債權追索困難,還是以簽立書面借據或借貸契約為宜,一份能有真正對貸與人有所保障之「借據」或「契約」當然是越詳盡越有保障,但一般人並無法律專業抑或者礙於情面、基於信任等因素,僅草草手寫借據或概要簽署借款契約,是以常發生日後因舉證困難導致難以追償,甚至無法請求之情形,而一份有保障之「借據」或「契約」,應注意以下幾點:
1.借款人及貸與人雙方之姓名、簽章、身分證字號、地址: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尤為重要,用以確認借款人身分,故務必確認借款人寫正確,否則借款人故意寫錯,而又無法舉證時,恐有日難以追償之虞。
2.金額、日期:借款日期及金額一般較不會有問題,常被忽略且至關緊要的通常是沒有載明借款人已有如數收到借貸之金錢,消費借貸法律規定除「借貸合意」外尚須有「金錢交付」事實方能成立,借據或契約僅能證明「借貸合意」,尚不足證明有「金錢交付」事實,故無論現金或匯款,在借據或契約上應載明有「收訖無訛」或類似表明借款人確實收到借款之字樣,若匯入非借款人帳號之情形,亦須載明,以免日後爭議及舉證困難。
3.利息:若無約定利息,法定遲延利息為週年利率5%,而約定之利息上限法律規定為16%,超過部分無請求權。故非一定要約定利息,但相對若能約定較高之利息,亦有促使借款人早日清償債務之作用。
- Sep 27 Sun 2026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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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

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
法院已判債權憑證給我但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 找債務人談很多次一直哀說沒錢哭窮 這樣還有救嗎?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依本公司之經驗,您並不孤單,許多債權人與您有相同的遭遇,現今的債務人習於脫產,找尋不報薪資或領日薪之工作,將一切動產、不動產置於他人名下,使債權人無從透過執行程序查封、扣押薪資所得,以致債權人似乎除等待債務人良心發現外,別無他法。而本公司所承辦之案件中是類債務人絕不在少數,相對的,本公司在針對此類債務如何進行催收上,絕對有相當豐富之辦理經驗,現階段欲透過法律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債權,恐是不切實際難以實現之想法,親自上門催討債務,與債務人當面協調談判,應是較為有效迫使債務人固定償還債務之途徑,不過相對而言,您自身上門追討債務人所感受之壓力為何,您尚須自行評估衡量。
- Sep 26 Sat 202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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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借錢不還

網友借錢不還
網友在兩個月前陸續向借錢,我都是用ATM轉帳給他,後來打電話問他何時要還錢剛開始電話對方說在給他一點時間,後來電話有通不接但在這幾天也變空號了,ATM轉帳明細及LINE的對話裡面有留下對方跟我借款的對話內容,這樣要的到錢嗎?我有打電話去問過鄉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問怎麼聲請調解,對方說我沒地址及對方詳細資料他們沒辦法幫我處理,要我直接去法院告,這樣我該怎麼辦?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消費借貸並非以書面為要式,故僅要雙方合意並有金錢交付之事實,則消費借貸契約即屬成立,您現有之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等若足以證明對方確有借款及金錢之交付之事實,則雙方之消費借貸關係即已發生成立,即可透過法律程序進行請求,您可透過督促程序督促對方清償債務,亦可直接起訴請求對方返還借款,但因您並不知相對人之確切地址及年籍等資料 若透過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恐較困難,故直接透過訴訟程序應是較為可行之方式,債務人之相關年籍資料及地址等,可於書狀中敘明並請求法院以當初匯入之帳戶為據依職權向銀行調查該帳戶所有人之年籍資料,而鄉鎮區公所之調委會並無此等職權,是以無法在相對人無法確認之情況下受理您之案件,故而請您另循訴訟程序處理,並無可議。
- Sep 25 Fri 202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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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給查封

法院不給查封
我申請查封債務人的百萬名車法院來信說有貸款過高不給查封,債務人有錢繳貸款不是很不合理嗎?也沒薪資可以扣,我要怎麼跟法院抗議?委託討債債權憑證及本票正本都要給你們嗎?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之遭遇亦是本公司承辦案件於執行程序中經常遇見之情形,債務人雖然名下有車,但已向銀行或民間公司抵押貸款,而法院不准查封債務人名下汽車,主要係因無益查封禁止規定之故,因債務人名下車輛有設定動產擔保,且金額已超過車子本身之價格,此時若進行查封拍賣,您之債權並無法受償,簡言之,債務人名下之車輛並無殘值可供您執行受償,此時法院便不會准許就該車輛進行查封拍賣,當然,若動產擔保之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就不會有無益查封禁止之問題,故您以債務人有錢繳貸款為由向法院聲明異議,並不會有所改變,針對您主張債務人有財產才有可能繳貸款,您必須另行查報供法院執行,簡言之,您必須向法院陳報債務人用以繳交貸款之收入來源並據以聲請執行,若您無法查報,法院並不會主動且無義務為您調查;當然,若動產擔保之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則不會有無益查封禁止之問題。
- Sep 24 Thu 2026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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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錢不還

朋友借錢不還
朋友陸續向我借錢最後LINE內對帳欠我35萬多,LINE他一在承諾我會還這筆錢,但是還了3萬多元他就消失不見,這樣是要申請支付命令還是要怎麼告?證據只有LINE記錄要另外寄存證信函嗎?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消費借貸並非以書面為要式,故只要雙方合意並有金錢交付之事實,則消費借貸契約即屬成立,您現有之LINE對話及還款記錄若足以證明對方有借款事實存在,即可透過法律程序進行求償,您可透過督促程序督促對方清償債務,亦可直接起訴請求對方返還借款,至於存證信函並非絕對必要,只是之後若有需要時可在相關程序上作為有進行請求或催討之證明,當然,若您可自行撰擬存證信函請求返還欠款,先行撰發以備不時之需,亦非不可;至於程序選擇上,相較於訴訟程序而言,自屬聲請支付命令較為便捷,惟須注意者,支付命令須送達相對人後且相對人未於期間異議者,始得確定,您才可持之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可供執行之財產;倘若無法於3個月內送達相對人便會失效,您須另循訴訟程序請求之;相對人若於收到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後20日之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者,則會視您之聲請為起訴而轉為訴訟程序,法院會要求您補繳裁判費後進入訴訟程序,經開庭審理後依據您提出之證據資料來判定您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而為最終之判決。另支付命令最重要之法律變更為民國104年7月3日以後(含7月3日當天)才確定者,並無既判力,也就是縱若您已取得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相對人仍可隨時再行起訴否認有您就該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此部分亦在此述明供您參酌。
- Sep 23 Wed 202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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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積欠貨款

惡意積欠貨款
客戶訂貨後趕著出貨希望我可以幫忙代墊貨款,因為配合一年多想說之前交易都很正常才幫忙代墊,誰知道後續一直沒收到貨款,每次打電話客戶問入帳時間都有一堆理由推托,一直拖到現在已經半年多?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依您所述情形,對方無論係個人商號或公司,應尚在經營運作中,僅是藉故拖延,但亦不排除對方可能已有財務上危機或遭遇其他困難狀況之可能性,故現階段建議貴公司必須積極處理,若對方僅是想拖延而非賴帳,自然是較理想之狀況,畢竟對方尚無上述可能之危機,但若非如此,此時倘不主動積極催討,待對方公司真的發生財務狀況甚或倒閉時再來追索,恐須再耗費更大之心力,故建議無論是發存證信函或是進行法律程序,均必須儘速為之,畢竟僅是口頭催討也已過半年,且效果有限,另貨款之追索請求權適用2年短期時效,故切莫待時效超過後再來追索,藉時恐追悔莫及。
- Sep 23 Wed 2026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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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最常發生填寫錯誤的地方

本票最常發生填寫錯誤的地方
●上面【指定人】跟下面【發票人】寫成同一人!
●指定人與發票人寫成同一人,那就變成債務人欠債務人錢!
●指定人意思就是說債務人以後要還錢時,指定要把錢還錢給誰?
●指定人一般來說都是填寫債權人或是不填寫也可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