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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的房租是要他寫借據還是本票好?
我家的房子租人,承租人前幾年都有正常繳房租,去年底開始拖延付房租不然就是不繳房租,我們有發存証信函催繳房租後有繳過一、二次,然後又不繳了!也避不見面!在過兩個月租約到期,我們要怎麼讓他搬走?積欠的房租是要他寫借據還是本票好?謝謝回覆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您的問題本公司回答如下:
若是想盡快讓對方搬走,您必須先解除契約後才可請對方離開,若對方不願解約,或是解約後不願離開,則只能進行法律程序,而報警未必能取得理想之效果,員警可能會表示「此為民事糾紛不便介入,請依法律程序解決」。因此,身為屋主僅能一邊進行法律程序之外,一邊向房客施壓催促其搬離。
相較於借據,本票是可以更迅速的取得執行名義並據此強制執行。但現今債務人脫產過於容易,而法律對於債權人之保障非常不足;坦白來說,只要債務人不想處理,簽立在多的借據、本票都毫無用處,因此建議您若可以的話,盡量收取現金直接結清此事,甚至是可同意對方抵押物品,避免日後耗費高額之費用取得之判決、債權憑證後,卻因對方脫產、跑路而淪為廢紙,最終一絲一毫都無法受償。
若對方無法交付現金一次處理,亦無值錢之物品可供抵押,則建議是讓對方借據、本票都簽立,同時尋找連帶保證人並提供財產資料等(包含名下動產與不動產、在哪任職收入多少、在哪一家金融機構有存款等)。讓對方簽下借據、本票之用意在於增加日後訴訟時勝訴之可能,尋找連帶保證人則是為了提高受償之機率(對方跑了至少還有保人可以找),而財產資料則是可提前掌握日後可強制執行之標的,並可作為對方脫產之證據。
若對方只願意簽立一紙借據或是本票,其他相關資訊不願提供亦不願尋找保人,建議您先做好對方賴帳之心理準備。若是不願認賠,請您盡快進行法律程序並直接委請資產公司替您進行催討,以便提高收回之可能性。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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