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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找你們去討債萬一你們要不到錢我要付車馬費嗎?
我跟前男友交往期間,前男友沒錢作生意,私下向我父親借了150萬!當時前男友開300萬的本票給我父親,我是後來分手才知道有這件事。
分手後前男友因犯案去關,前男友出獄後我父親找人去要300萬,前男友說沒欠那麼多本票也過期了,去討債的人說我前男友黑道關係不錯,對方要不到錢還向我父親要車馬費20萬元。
請問本票過期了就真的不能要嗎?我父親一直怪我還有什麼辦法能補救?
如果找你們去討債萬一你們要不到錢我要付車馬費嗎?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的問題與本票有關 本公司簡述如下
按票據上之權利 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 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 自發票日起算 三年間不行使 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以您的案件為例 您並無提到您前男友的票據是何時所開立 故請您確認是否有填寫到期日 若有則以到期日起三年計算 若無填寫到期日則以發票日起三年計算
若票據確實已因時效而消滅 您雖仍有請求權 惟對方可對此債提起抗辯權拒絕給付 除非對方拒絕行使此權利亦或是承認此債務
若是您的債權確實已經罹於時效 建議您父親改以返還借款方式對您前男友提起訴訟 惟提起此訴訟須先確認當初借款時是否有相關證人證物可證明此借貸事實 您父親提起此訴訟前建議先行評估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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