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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以依照授權書的但書內容告他賠償我?

您好:本人於去年年初與一家手機通訊行合作,由我負責管理店內生意,所賺到的錢扣掉管銷人事費用後我和老闆六四分帳,但在六月份的時候老闆以店面生意實際上是我在操作為由公司負責人轉到我的名下,並申請了公司戶的支票,且支票及公司大小章由他來管理,當時也有簽訂一份授權書,但是有附但書內容大約是支票開出對象只能是幾家大型手機供應商,若是開出去的支票發生跳票老闆無條件出面處理並賠償我的銀行信用損失500萬元,在8月中旬我和他吵架後我退出經營通訊行並找到了其他工作,他當時口頭上答應我會立刻轉換負責人並不會再使用支票,後來應他經營不善公司也結束了營業,年底我的信用卡被銀行停用後我才知道他開出了多張支票跳票了,開票兌現日期從十二月初開始,現在再也找不到人了。我想請教的事是,可否經法律途徑來挽救被拒絕往來戶及信用破產的命運嗎﹖該如何做呢﹖另外我是否可以依照授權書的但書內容告他賠償我?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您的問題本公司回答如下:

根據敘述,在您擔任公司負責人時有申請公司戶的支票,則這段期間開立、使用之支票皆會影響到您在銀行的信用,即使您日後已不再擔任公司負責人,但對銀行而言,您個人之信用也會因為曾經擔任公司負責人並聲請公司戶且使用支票而被列為關係戶進而受到影響。

依金管會於94年1月27日金管銀(二)字第0940001447號函節錄「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個月。」而如何讓銀行同意提前解除拒絕往來,就是將所有跳票處理完畢(例如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等)。

您可嘗試依據但書內容向對方提告違背契約之損害賠償,不過還是必須詳細看過整份合約之後才能做出更好的判斷,畢竟根據敘述「支票開出對象只能是幾家大型手機供應商」是個很攏統的概念,若沒有約定標準,則如何界定支票開立之對象是不是大型手機供應商而有無違反但書之情形需要個別判斷,變數較大。另外,支票跳票原因通常不會因為開立對象是誰而受影響,開票人自身財產狀況才是跳票的主因,因此要說服法官對方違背但書之行為與您的損害有因果關係難度不小。

縱使日後法官於判決中確認那些支票跳票原因與您無關聯,但銀行是否願意恢復您的信用,提前解除您拒絕往來之狀態仍是由銀行決定。您可尋找律師討論看看,是否可向該老闆提告因跳票導致您銀行信用破產之損失,同時請求銀行恢復信用並解除拒絕往來之狀況。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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