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何更積極的方式確保權益?
請問:本人的朋友因為生意上周轉不靈,陸續向本人商借票據數張並同意於支票到期日前3日存入票款,後來借票人未依約存入票款因而跳票,因為當初相信借票人為好朋友,並未訂定借條或相關票據,事後有向借款人要求開立商業本票,並已取得本票及切結書,請問如此是否可以確保與借票人的債權關係?另外本人打算要發存證信函主張本票上的權益,並向警方報案因為擔心債主找上門來,我朋友說部份支票向地下錢莊借錢,還是有何更積極的方式確保權益?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就您所述已取得對方所簽發之本票部分,如符合本票法定要件為有效票者,將構成票據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可確保您對友人請求後續賠償之權利,但提醒您本票的法定時效較短僅為三年,三年內若未有中斷時效事由,恐發生日後追索請求障礙,務必請注意。至於切結書部分,因未知具體內容是否詳盡可表明雙方間債之關係,故若符合的話,自屬合法有效之債權憑據,如以一般時效而言,為十五年,依法為時效中斷時,則重新起算十五年。
有關寄發存證信函部分,因您已由對方取得本票與切結書,而您的票據持票人向您主張票據權利時,您依法仍必須給付,所以實際意義不大。另外因擔心地下錢莊而報警部分,該不法行為尚未發生屬於臆測,恐怕警方亦無法受理。因為票據具有無因性,您的票據責任難以避免,僅能透過協商向持票人請求成數處理,但持票人並無一定要接受的義務,故若不肯時,您也只能先全額負擔,待給付後再轉向友人求償。建議您若友人名下尚有財產可考慮進行保全程序,如假扣押等,或再要求友人提供有償還能力之連保人,如此較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簡答如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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