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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闆欠薪不給

我有一個朋友他的老闆欠著薪水不給他,還以記大過處分為由告知要賠償,老闆記過的理由是我的朋友偷錢,監視器有拍到我朋友拿出錢去換鈔但後續因為有客人上門他忘了放回去,隔天老闆發現少了錢並詢問他,他在另外2名員工面前放回了錢,後續老闆沒有追究,直到他提出離職後老闆傳訊告知他被記2個大過理由是偷竊,但我的朋友並沒有偷竊而且他也已經將錢還回去,請問這種算是惡意被扣薪嗎?老闆可以用記過這條處分來扣員工薪水?
順便詢問一下我朋友的老闆並沒有幫他保勞健保,雖然那間店人數不超過5人但我查詢過該店是登記在一個有名餐廳的旗下,所以照理來說該公司應該已經超過需要保勞保的人數,在未幫我朋友保勞健保的情形下這是否可以提告,再者我的朋友在當時做時未滿18歲,但該公司的老闆並未取得我朋友家長的同意書,請問這是否已經觸犯了?
順便再詢問一下當我朋友已提出了辭職之後再告知記2大過是否為惡意不給錢?而為什麼記過需為扣薪?不是該先全額支付薪水後償還被說「偷」錢的金額呢?
不好意思我們真的很困擾謝謝你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的問題與拒給工資有關 本公司簡述如下

按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26條定有明文

您的老闆以記過方式拒給薪資還要求賠償 就拒給薪資部份 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您可以先向勞動局申訴 並申請調解要求給付工資

再就加保勞保部份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 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 按自僱用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四倍罰鍰 故您可一併申訴

而未成年部份 雖民法規定20歲為成年 但就勞動基準法第46條 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 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違法者處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但後來您朋友若有滿18歲 且持續工作至離職 因已滿18歲之年齡 自然無勞動基準法第46條之違反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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