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不見面,請問後續怎麼處理比較好?
我把車子賣給朋友40萬元,但是他沒錢買用分期方式付給我車款,原本約定好車子先讓他開,他付10萬後車子就過戶給他,讓他去貸款後在付我30萬元!
上個月朋友開車發生自撞車禍,車子拖去我認識的修車場估價修復要10多萬元,目前車子修好了,人也消失了電話不接傳line也都不回我,撞過的車子要賣也賣不了當初的價格,目前為止只匯了7萬元買車的錢給我,我想讓對方把車買走及付我車子的修理費,請問後續怎麼處理比較好?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的問題與買賣及損害賠償有關 本公司簡述如下
首先您與對方有約定買賣條件 但首先車子尚未過戶 仍在您的名下 故交付物品條件尚未成立 車子先給對方開的行為僅能算是先給對方使用 故若對方已匯款7萬元跟您買車 您則需考慮到後續問題 是履行契約? 還是要求解除契約?
就您內容而言 您是希望繼續履行契約的 但對方現突然失蹤不知去向 以致您也無法將車過戶給對方 您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限期出面履行契約 若無則解除買賣契約
若最後是解除買賣契約 對方預先支付7萬元部份 可用於折抵損害賠償部分 但因修理費用至少要10多萬元 故不足部分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以及遲延利息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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