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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糾紛

我有一木作工程承作,有去現場丈量,但當初設計師只給初步圖面讓我估價,我也以自我認知方式打報價單給他,後續實際詳細圖面跟我原先報價金額差異頗大,有與設計師商議能否增加金額,設計方很明確告訴我不可能,要我以當初報價金額承作,後續有用line告訴他,如果業主那邊確定要做我也是做,只能算是我自己估價失誤(但是沒有答應他原價承包),但是時間上與原訂要施作時間差了1個月,我手邊也有其他工程進行中實在沒有人手,所以請了另一個同業來幫他完成工程並另外報價給設計師,但我與同業的報價價格不相同,設計師還是只願意以我當初的報價金額要我承作,並自行通知我請的同業停工,說明要終止合作關係將其現場工具載走,要求同業現場已完成的工項,其施工費用向我請支,我接收到同業給的訊息也於心中打算自己認賠付款給同業,不跟設計師請任何款項,我原以為設計方要自行找別人承作,不料停工後卻收到設計方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是他們願意支付同業施作的工項費用,要求我3日內回覆他們結款,並商討工程後續施作相關問題,若我方不回應,他們有權自行找別人承作,並對我追償其刑.民事責任,我並沒有跟設計方簽訂合約,雖說口頭有約定要施作,但是設計方原先預定施作時間延至確實要進場施作的時間,我方確實沒有人手施工,所以才找了同業進來接手承作,設計方卻不承認同業的報價內容,只願意以我當初報價金額承認,進場到退場我都沒跟他要求任何請款金額,我想請問我這邊會有什麼刑民事責任,以及我該怎麼回覆設計方的存證信函??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的問題與承攬有關 本公司簡述如下

稱承攬者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約定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明定契約 故若僅是雙方口頭約定 只要雙方達成合意 亦屬約定 特此告知

以您的案件為例 雙方口頭約定以設計師報價金額承作 施工部分既已施工 您即有權向設計師請求報價金額

但因您並未向對方請款 現對方願支付同業此金額款項 建議您先把此部分處理好 再來商討工程後續施作問題

因當初並未訂立契約 此存證信函亦有確認雙方承攬契約用意存在 現對方既願意支付款項 您也不用自己認賠給同業 算是對您較為有利

但亦須注意工程後續施作問題 因前次僅口頭對您毫無保障 建議您後續承攬案件均簽立契約 以保障雙方權益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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