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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過期就真的沒有用嗎?

您好,我母親有一張朋友簽的本票530萬簽本票發票日期是100年5月14日,但未填本票上面到期日期,今年初我們提出支付命令申請,對方提出異議後私下告訴我母親本票已過期限沒效力了,請問這是真的嗎?我們是否就真的沒辦法要回這筆錢?謝謝你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的問題與本票有關 本公司簡述如下

票據上之權利 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 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 自發票日起算 三年間不行使 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以您的案件為例 本票的發票日是100年5月14日 本票未填寫到期日故以發票日為起算日 故此本票於103年5月14日到期 

因對方於您提出支付命令時提出時效抗辯 故您無法僅就本票向對方請求 需補足其他相關證據 舉例來說 若當初簽立此本票是因為借貸 您可以附上借貸證明(例:匯款證明)證實確有匯款530萬給對方 因您是以借貸作為請求 故時效可延長至15年 則不受本票3年限制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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