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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與本票裁定及起訴這三種有何不同?
您好!我手上有數張支票及本票的債權是我父親所有,但票據上並無受款人姓名,父親交由我循法途徑要回借款,我父親需要寫委任書給我嗎?支付命令與本票裁定及起訴這三種有何不同?我要用那個去法院申請比較有用?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的問題與法務程序有關 本公司簡述如下
法務程序的進行需要視您的案件情況而定 無法直接就哪一項比較好直接給您答覆 因為每一個程序均有其存在意義 故視案件情況選擇是最好的方式
本票裁定及支付命令屬於非訟程序 非訟程序的優點是無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 符合程序要件後即可取得確定證明
訴訟程序的優點是判決確定後擁有既判力 對方無法再就此事實主張不存在 可說是各有利弊
法院聲請部分則須視管轄範圍而定 而管轄權民事訴訟法均有明文規定 如上所述 仍須視您的案件決定法院管轄範圍 無法一概而論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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