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向我借錢後避不見面
我想請教,我的朋友向我借錢,後來我朋友避不見面,後去朋友家找人,朋友的父親後來拿了一張支票給我並在其後背書,要償還兒子的部份債務,後來支票也是跳票,更查出此為所謂芭樂票,因此我已持支票及本票分別提出告訴。 朋友名下無資產,但是朋友的母親有土地數筆,我是否有權查封朋友母親的土地,若不能,我可否可要求朋友的母親在背書,再提出告訴? 因我擔心朋友的家人只願償還這張支票之金額,不願清償全部,若是如此,我應要求其家人在原先債務人開立之本票上為其背書,或是另行背書或簽署其它證明文件等......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的問題與支票背書有關 本公司簡述如下
背書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 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之規定
以您的案件為例 對方父親願承擔債務人部分債務 並於票據上背書 故對方父親需就此票據金額負起背書責任 您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您的債權
惟若您要對方母親一同於票據上背書 負起背書人責任 則須視對方母親是否同意 若對方母親願意擔任此債務之還款人 您可一同向對方母親求償 否則僅能向債務人及背書人請求返還
本公司提醒您 比起要求非債務人簽立擔保還款文件 對債務人及背書人施壓逼迫其還款 讓債務人及背書人自己籌錢較有效率 若您不知如何進行 您可以委請專業的資產公司協助您處理此債 本公司有專業的催收及外訪團隊 是您債權圓滿值得考慮的選擇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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