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
當初債務人拿本票來借錢,本票上面有2個發票人,債務人本人的名字另一個是他爸爸名字,後來債務人跑路了,我拿本票去找他爸爸要錢,說是被債務人偷拿印章蓋的不肯處理,這本票還可以去法院本票裁定?還是要先告詐欺及偽造本票?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參照),故您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與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若對方主張該簽名或印文係被偽造、變造或其他事由為抗辯,須由主張之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茲救濟,且債務人通常乖張狡猾,故其說詞之可信度本就存疑,更何況盜用者係其親身兒子,兩人是否早有預謀無從窺之;至於提告刑事詐欺或偽造文書,建議您於聲請本票裁定後,若對方提起確認之訴並於訴訟中主張係遭盜用或偽造時,您再據以提出相關刑事告訴,否則如前述,對方與實際債務人是否事前通謀並不得而知,若逕提出刑事告訴,對方亦可能改口否認有該事實,對後續之訴訟程序恐有一定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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