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
友人向我借款一百萬元有簽本票一張及借據一張,九年時間友人才總共還43萬元,友人說當初簽的現在都沒有法律效力耍賴不肯還錢,請問九年前簽真的沒用嗎?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本票之追索期適用3年短其時效之規定,但消費借貸之請求權則適用一般15年時效規定,故債務人所述9年前簽署之借款證明文件迄今已無效力之說,恐係為賴帳而訛詐您之說詞,再者,請求權時效之計算尚有中斷時效之事由,而期間債務人有清償部分欠款之事實,故有重新起算時效之問題,簡言之,時效之計算恐非自9年前簽署借據之時點起算,且重新起算後仍為15年,故您手中持有之債權證明文件若均符合形式上之要件,且無其他特別情事,則您尚無庸特別擔心在法律上之權利因時效之規定而受損。不過依您所述狀況,債務人應已無心償還債務,若無論您是否有積極追討之打算,均建議您在許可之範圍內,先行透過法律程序確認債權,除可確保債權不會罹於時效外,更可避免日後追償債務時可能產生之問題。
本公司為合法立案之公司,公司設有專職之法務部門,就債權人所委託之案件,會根據債權之發生原因、現有之證據資料等為評估,選擇最適切之法律程序,如債權人尚未取得執行名義,將協助債權人確認債權並取得執行名義,後續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全程會由法務團隊代為進行(債權人僅須支付法院應收取之規費);當然,若債務人因該債務涉有相關脫產損害債權等犯罪行為,本公司法務團隊亦會深入了解具體之始末及相關證據後,根據實際狀況,評估後續適合之法律程序後給予債權人明確之建議;此外,本公司尚設有徵信及催收等部門,職司徵信調查債務人現況及行蹤,並由專人實地查訪債務人,透過當面與債務人協調談判之方式,方能給予債務人誠實面對債務之壓力,如此以法律程序及專人專訪齊頭並進之方式,方能使債務人無所遁形,繼而快速有效收回債權,若您有委託他人代為催討收之考量,相信本公司絕對是您最佳選擇。
【以上回覆】僅供參酌,若您尚有疑問或欲進一步了解本公司【委任方式】及【收購債權方式】,建議您備妥債權證明文件及債務人相關資訊後,電/親洽本公司或利用LINE@進行諮詢【官LINE@搜尋ID「@fortfu」加入好友即可進行線上即時諮詢】,本公司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並根據案件之實際狀況給予您最佳之建議。另本公司就您的債權進行初步徵信評估並不會向您收取任何費用,您可放心, 希望本公司能有機會為您服務。 順頌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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