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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詐欺嗎?

當初借款200萬給友人公司周轉用,友人開了4張55萬的公司票及友人個人背書,友人寄存證信函給我說他已經退出公司經營權,剩下兩張未到期的公司票及他個人背書已與他無關……………………..

打電話給友人他說他也迫於無奈被其他董事逼退的,連他自己的錢也卡在公司裡面拿不回來……………我打去銀行信用照會該公司早已經開始退票未補!

請問我還有兩張票要怎麼自保?可以假扣押嗎?

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簽名之人本應依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此原則上不受其當時發票之原因是否存在而影響。依您的敘述,您的「友人」既已在票據上背書,就應負背書人之責任,縱使其已退出公司經營,其因背書所負之義務仍不受影響,若您於支票已屆發票日後經提示遭退票,仍可以依您「友人」的背書對他追索票款,不必擔心因他退出公司經營而求償無門。

另外,依目前實務上見解,支票之實際簽發日早於票載發票日者(即遠期支票),應解為行使權利的限制,若發票人已有票信不佳、拒絕往來之問題,應許執票人對發票人提起未來給付之訴,以儘早開始追償,於此情形下,自可依此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供擔保扣押發票人之財產。依您的說明,您持有之未到期支票,發票公司已有退票記錄,若其已列為拒絕往來戶,您可以檢具資料對其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併聲請假扣押,待法院准假扣押後您即可供擔保(通常為債權額三分之一)扣押發票公司之財產,以保障您的權益。

而詐欺取財罪之要件,須行為人以詐術使被害人交付財物,若行為人並非自始欲詐害被害人,僅係因故而違約,則尚難成立刑法上詐欺取財罪。

本公司為合法立案之公司,公司設有專職之法務部門,就債權人所委託之案件,會根據債權之發生原因、現有之證據資料等為評估,選擇最適切之法律程序,協助或代債權人確認債權並取得執行名義,後續針對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全程會由法務團隊代為進行(您僅須支付法院應收取之規費);此外,本公司尚設有徵信及催收等部門,職司徵信調查債務人現況及行蹤,並由專人實地查訪債務人,透過當面與債務人協調談判之方式,方能給予債務人誠實面對債務之壓力,如此法律及專人齊頭並進,方能使債務人無所遁形,繼而快速有效為您收回債權。

【以上回覆】僅供參酌,若您尚有疑問或欲進一步了解本公司【委任方式】【收購債權方式】,建議您備妥債權證明文件及債務人相關資訊後,電/親洽本公司或利用LINE@進行諮詢【官LINE@搜尋ID「@fortfu」加入好友即可進行線上即時諮詢】,本公司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並根據案件之實際狀況給予您最佳之建議。另本公司就您的債權進行初步徵信評估並不會向您收取任何費用,您可放心, 希望本公司能有機會為您服務。 順頌商祺!

●摘錄:法輔線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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