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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應注意事項

一般之借款屬於法律規定之消費借貸關係,消費借貸並無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但為免日後無法舉證導致債權追索困難,還是以簽立書面借據或借貸契約為宜,一份能有真正對貸與人有所保障之「借據」或「契約」當然是越詳盡越有保障,但一般人並無法律專業抑或者礙於情面、基於信任等因素,僅草草手寫借據或概要簽署借款契約,是以常發生日後因舉證困難導致難以追償,甚至無法請求之情形,而一份有保障之「借據」或「契約」,應注意以下幾點:

1.借款人及貸與人雙方之姓名、簽章、身分證字號、地址: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尤為重要,用以確認借款人身分,故務必確認借款人寫正確,否則借款人故意寫錯,而又無法舉證時,恐有日難以追償之虞。

2.金額、日期:借款日期及金額一般較不會有問題,常被忽略且至關緊要的通常是沒有載明借款人已有如數收到借貸之金錢,消費借貸法律規定除「借貸合意」外尚須有「金錢交付」事實方能成立,借據或契約僅能證明「借貸合意」,尚不足證明有「金錢交付」事實,故無論現金或匯款,在借據或契約上應載明有「收訖無訛」或類似表明借款人確實收到借款之字樣,若匯入非借款人帳號之情形,亦須載明,以免日後爭議及舉證困難。

3.利息:若無約定利息,法定遲延利息為週年利率5%,而約定之利息上限法律規定為16%,超過部分無請求權。故非一定要約定利息,但相對若能約定較高之利息,亦有促使借款人早日清償債務之作用。

4.期限:最好有定還款期限,若無約定,日後請求依法尚須經過催告程序,徒增困擾。

5.擔保:本票、保證人、擔保品或明定違約罰則等,擔保品自然是以不動產設定抵押為佳,但礙於現實,一般私人借貸能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之情形不多,縱使能提供,通常也都有銀行在前順位之抵押權。

無擔保品之狀況,建議要求借款人一併簽發本票,利於事後追償時適用之法律程序。

覓有保證人之情形,注意載明為「連帶保證人」,若僅為一般保證人,日

後追償將適用不同之規定,徒增程序上之困擾。

違約罰則通常為違約金,用以促使借款人依約還款。

●摘錄:法輔線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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