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錢追溯期?
10多年前借前給別人有法院債權憑證,最近上網查了一下,有看到網路上有人說追溯期為15年,請問要怎麼起算15年?是用借錢日?還是法院債權憑證日?如果過期就不能要嗎?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請求權時效如無特別規定,適用一般15年時效,借款屬消費借貸,並無適用短期時效之特別規定,故請求權時效為15年,並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並重新起算,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樣中斷時效之效力。另若債權罹於時效,並非請求權消滅,係債務人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故依您所述,若借款有約定期限,則自到期日起算,若無約定到期日或還款日則須依法定1個月以上期限催告還款後起算,若您聲請強制執行,則在取得原始執行名義時便已中斷時效重新起算,嗣後您再聲請強制執行時,時效便又中斷,待核發債權憑證時重新起算,故若您於時效內一再聲請執行,時效便會一直中斷重新起算,是以會有時效屆至前要記得換發債權憑證之說法。倘若債權不慎罹逾時效,您仍可持債權憑證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之財產,為債務人得提出時效抗辯,但因是否罹於時效為實體爭執事項,執行法院無從審查,故債務人須另提異議之訴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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