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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同事跑了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103年10月時曾借錢給一位前同事,但之後錢就要不回來,前同事也搬家換了手機號碼,公司人事資料有對方父母家電話,打電話去問對方父母親都說不知道對方在哪裡連絡不到人年節也都沒回去,之前我有寄過存證信函及申請調解對方都沒出面,我手上有對方簽的本票,但已超過三年不知是否有法律效力?想追回欠款我要如何著手?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您的問題本公司回答如下:

本票超過三年失去效力,其實是指您再也無法根據票據權利關係去請求,但這並不代表當初借貸之事實也被抹滅,因此,您仍是可將該本票作為當初借款之憑據,據此提起返還借款之訴。

但畢竟是進行訴訟,審判長必須依職責釐清所有問題後方能定奪,因此,若是僅有本票而無其他事證且無法交代清楚案件之情況下,對您的案件而言較為不利。建議找出當初借錢的其他證據,例如相關之對話紀錄、匯款給對方的明細,或是其他足以證實此借貸關係之事證等。

對於不主動還款之債務人,只依靠法律層面是不足的,還需要債權人之催促方有提高債務人還款的可能性。而債權人如何催促債務人還款?這需要經驗與專業能力,再加上鍥而不捨的努力,根據專業找出債務人之後,針對債務人的弱點加以施壓,方可達成促使債務人主動還款;同時利用經驗提前發現債務人所設下之圈套,避免還沒成功收回債權卻先惹上暴力討債之非議;且持之以恆地向債務人施壓,逐步突破債務人之心防,最終達成收回帳款之目的。

但是,上述之方法對一般債權人而言所耗費之心神過於龐大,甚至因此影響債權人之生活,且若無相關經驗與能力,很容易弄巧成拙,反倒降低收回帳款的可能性。因此建議您,與其耗費心力去催討債務,不如委由一間優質可信任之資產公司處理即可。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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