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1.我是債權人住台北,債務人住台中,而我已發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仍不予回應,我預備向法院申請民事支付命令,可否向台北法院申請?或者必須以被告債務人之台中法院申請,如是是否可以郵遞方式申請支付命令?
2.民事支付命令申請後,對方債務人是否可提出抗告?抗告期限為多久?
3.當對方無任何資產及任何收入時,支付命令是否無效?如等到該債務人有收入時,又該如何追討其債務?如債務人長期以打工方式領取日薪(無扣繳證明),法院該如何強制執行?而該支付命令是否有有效期限?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的問題與支付命令有關 本公司簡述如下
支付命令之聲請 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 依第1條 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以您的案件為例 您已敘述對方居住在台中 故您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您亦可以以郵寄方式向法院聲請
而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 可於20日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聲明異議 則此支付命令後續視為起訴
因支付命令已無既判例 現支付命令的時效須視您的請求權基礎而定 無法一概而論 若您想要了解您的案件屬於何種情況 歡迎來電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專線 本公司會請專人和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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