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還清該跟對方要什麼嗎?
您好:
我是被前老闆陷害導致一個員工被廠商吿。因為前老闆騙我他要代出庭,結果沒有。
我要賠償91770元,法院判10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我已經還完91770了,請問利息我也必須支付嗎?我付完要請對方開什麼證明嗎?還是我該寄存證信函告知我已經付清了呢?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您的問題本公司回答如下:
按您所言,您依民事訴訟法被法院判賠91,770元,自105年3月22日起至清儐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您除了91,770元之賠儐金額之外,若您於105年3月22日當日即支付上開賠償金,當然無須支付任何利息,然若在該日之後始支付賠償金,則須另外支付自該日起至完全清償為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您於清償之時,建議您請對方開清償證明,載明清償名目,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並於清償證明書上親自簽名,愈明確愈好,以免將來產生爭議。
至於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已付清,僅能說您有通知對方這件事,具有通知的性質,並不能做為已清償的證據,是以若您實已付清該筆賠償金,為免將來產生爭議,還是務必請對方出據清償證明書。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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