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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不是退訂有七天期限嗎?

我與我的朋友前幾天前往新北市某某售屋接待中心看屋,但因未看清楚合約而簽定空白合約書及商業本票,當下有預付訂金而後因覺不適合一星期內又前往表明退屋,但合約書建設公司拖延不給又要我們拿當初訂金的收據去退款,當天下午拿去了還是不退訂金,隔天我們就寄出存証信函,想請問該如何是好?消保法不是退訂有七天期限嗎? 謝謝回覆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的問題與消費者保護法有關 本公司簡述如下

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 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 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 不在此限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您提到的房屋買賣是否符合通訊交易亦或是訪問交易? 以您的案件為例 您前往新北市某某售屋接待中心看屋 此已不符合通訊交易的未能檢視商品 以及訪問交易的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 工作場所 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故無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適用

惟退屋預付的訂金因反悔須支付多少 得視欲先繳納金額而定 以實務判決經驗為例 通常為房屋實價的3% 若您預付訂金已大於此金額 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過高的違約金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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