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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
我有一張友人在103年10月份開立的借據50萬,上面署名還款日期為104年10月底將償還,可是友人後來已沒有錢償還為由至今仍未支付,請問這張借據的有效期限為何?要的回來嗎?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返還借款請求權基礎,按民法125條規定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意即您必須在15年內向債務人追索才能保障您的債權。
建議您可以將債權委託予本公司,本公司免費徵信系統和專人專訪,找到債務人進行催收,您的時間應該花在更值得的地方,這些事情就交給專業的法輔公司。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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