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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跳票

我們公司是中盤商出貨給店家後,該店家的開一個月後的期票付貨款,一個月後支票退票從銀行得知該支票早在三個月前已跳票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目前該店家也倒了,聽說開已拒絕往來戶支票可以成立詐欺罪是這樣嗎?謝謝回答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您的問題本公司回答如下:

我國詐欺罪之成立要件必須是對方「施用詐術」並「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產」。若對方明知該支票已拒絕往來卻仍然用來付款,如同使用假鈔與人交易,成立詐欺罪應無疑慮。

有疑問者,在於使用無效票付款的店家可否成為詐欺罪究責之對象?畢竟店家為擬制之法人,並無犯罪能力。此問題學者見解不一,而實務上多半是採取折衷說,認為法人之董事會、法定代理人、負責人等可代表法人之意思決定,因此可成為究責之對象而施以刑罰,而對法人施以罰金。若該店家為個人成立之營業商號或是獨資企業社,則不會有上述問題發生。

詐欺罪為刑事案件,建議您諮詢律師或是直接委由律師處理較妥;而要對方清償貨款需再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執行名義之後方可據此聲請強制執行,便利後續催討債務之行為。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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