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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五年多了借據還有效嗎?

您好!
日前我借錢給朋友並有簽立借據,當時借據上有註明茲收到現金且當面點交完成,但是對方已跑了手機電話LINE都無法連絡上,已經五年多了借據還有效嗎?請問我該如何處理?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借款於法律上屬消費借貸,請求權時效為15年,故您之債權並未罹於時效,且縱使超過15年未請求,債務人所簽發之借據並非就此失其效力,債權人之請求權仍然存在,僅債務人得為時效抗辯,併予敘明。

       依您所述情形,債務人已失蹤失聯,顯然已無意清償債務,若借據並無約定還款日,則建議先發存證信函請求清償債務,後續則可選擇循督促程序請求法院促請債務人清償債務,支付命令屬於非訟程序中的「督促程序」,也就是向法院聲請督促債務人還錢的程序,惟須注意者,支付命令須送達相對人後且相對人未於期間異議者,始得確定,您才可持之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可供執行之財產;倘若無法於3個月內送達相對人便會失效,您須另循訴訟程序請求之;相對人若於收到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後20日之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者,則會視您之聲請為起訴而轉為訴訟程序,法院會要求您補繳裁判費後進入訴訟程序,經開庭審理後依據您提出之證據資料來判定您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而為最終之判決。另支付命令最重要之法律變更為民國104年7月3日以後(含7月3日當天)才確定者,並無既判力,也就是縱若您已取得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相對人仍可隨時再行起訴否認有您就該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此部分亦在此述明供您參酌。

       當然您亦可直接循訴訟程序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惟此部分則須開庭審理,程序上自然較上開督促程序繁瑣,不過相對而言,一旦取得確定之勝訴判決,除非有再審事由,否則債務人對您負有債務之事件即告確定,債務人日後並不得再藉詞否認。待依上開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後,便可依法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之財產,至於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恐又是另一個問題債權人必須面對之問題。
 

※以上回覆僅供初步參酌使用,實際之處理方式仍須視個案具體狀況而定,如尚有疑問,歡迎親洽本公司或利用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LINE@線上諮詢,由本公司專人為您服務※

●Q&A摘錄:法輔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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