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躲在大陸
債務人的本票已裁定下來,但是對方躲在大陸,大陸有開很大間的廠房有能力還錢,如果對方故意不還我錢,我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對方出境?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您的問題本公司回答如下:
我國強制執行法中有規定可對債人拘提、管收等限制人身自由之條文,但遺憾的是,我國對於私人債權行使之保障非常不足。行政執行署為向欠稅大戶催討可祭出拘提、管收之手段,而債權人若想依樣畫葫蘆幾乎都會被拒絕。法院駁回之理由不外乎是”私人財產權之行使無法與個人自由權相提並論,若為行使財產權而限制他人自由權有失衡平”、”欠稅影響國家稅收,此乃公權之侵犯,且納稅為國民之義務,為維護公權而限制其自由於法有據”。
因此,若是因為對方欠債而向法院申請限制出境,對法院而言實乃個人自由權與財產權之衝突。雖然我國強制執行法定有拘提、管收債務人之條文,先不論該條文有其先決條件,即使所有條件皆已滿足,法院亦有其權限認為無必要而予以駁回。此種狀況已屬憲法層次之問題,但遺憾是至今仍無做出對債權人有利之釋憲。
雖然目前整個司法對債權人不甚友善,您仍可試著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限制債務人住居一定之地域,但您必須提出債務人有事實足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再提出債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等,方有可能取得法院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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