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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提供寶貴意見謝謝!

本人與前公司於一年多前離職時簽立合約及本票,合約內容載明合約成立後三年內不得搶原公司的客戶或與客戶有連絡的行為,否則原公司有權持本票向我求償賠償,本人所簽之本票無到期日是否表示此本票之效力無限期?另所簽本票需有違約之事實才得執行那執票人如何證明本人是否違約?聽說原公司快倒了,那三年到我要跟誰拿回本票?請您提供寶貴意見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的問題與本票有關 本公司簡述如下

票據上之權利 對見票即付之本票 自發票日起算 三年間不行使 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以您的案件為例 您所簽立的本票未簽立到期日 則以發票日三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本票裁定屬非訟程序 對方無需證明您的本票有違約事實 您僅能事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將此本票之裁定以判決方式駁回

?上所述 建議您盡快與原公司協商 要求盡速將簽立本票取回 若是對方拒絕理會亦或是無法聯繫 僅能以上述之訴訟方式確保您的權益 特此告知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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