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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貨款

您好!

我們公司有一個客戶積欠貨款快一年,我們公司業務也多次催款欠款公司,對方公司總是找理由拖延付款,剛開始說貨有瑕疵,我們要他退貨?對方公司改說貨已運去大陸要我方付運費,我們公司同意後對方公司也沒任何回覆,在打電話問時對方公司要求鉅額賠償才願意把貨還給我們!

後來我們公司去同業間打聽,同業說我們公司的貨早就賣掉了,還說這家公司都這樣,剛開始交易都很正常,但是之後大量進貨幾次後就給你來這套,貨有瑕疵要求鉅額賠償!

目前對方公司還開著營運都正常,請問這情形能怎麼告他?如果告對方公司的花費可以叫他們付嗎?例如律師費用跟法院費用!

謝謝回覆!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的問題與買賣契約有關 本公司簡述如下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 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雖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惟同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無關重要者 不得視為瑕疵

換言之 買受人縱使主張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應先明確告知務之瑕疵為何 出賣人再依民法第361條第1項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以您的案件為例 對方現主張物之瑕疵 但對方拒絕給付約定價金以及返還物品 您可以依民法第367條要求對方給付約定價金 無須再要求返還貨物

另就費用部份 訴訟費用是由告訴人先行負擔 再就法院判決由敗訴者負擔 但就律師費部份 現行法律規定除三審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外 其餘並無強制律師出庭 故律師費用無法要求對方給付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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