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藉故托延
客戶以月結開票方式付款,但票期都開很長外,最後一直藉故托延,之後我們請他開了數張同期本票,之前聽朋友說,若有惡意不還,我們可以提詐欺告訴,是正確的嗎?若本票只簽名、蓋手印和寫地址,但確沒蓋印章這樣仍有效嗎?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的問題與詐欺有關 本公司簡述如下
詐欺的構成要件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刑法第339條定有明文
以您的案件為例 您已敘述對方是客戶 並以開票方式作為付款即簽立本票作為擔保 若對方拒絕還款 屬民事債務不履行糾紛 建議您循民事途徑處理較為妥適
另就本票部份 須符合票據法第120條要件方為有效票據 若對方沒蓋印章 因蓋印章並非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必要要件 故若未蓋印章仍有票據效力 特此告知
因您有提到對方藉故拖延 您需注意對方是否有蓄意賴帳的可能 建議您同時進行催收程序 藉由持續不間斷的施壓逼迫還款增加債權受償機會 若您不知如何進行 本公司有專業的催收及外訪團隊 是您債權圓滿值得考慮的選擇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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