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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經倒閉的公司票
甲方的公司(已結束營業),但其支票(並未跳票)過,所以甲方授權乙方(繼續使用)其支票,雖然乙方一直以來都使用甲方(已結束營業)的支票開給丙方,也都讓其兌現。
而今乙方因所借的錢數目越大,丙方提出乙方需提供土地讓其設定作為保障,乙方也照辦,如今乙方因為週轉不靈而跳票,所以丙方怪罪乙方使用(已經倒閉的公司票)向其詐騙,要控告乙方詐欺!
試問:乙方的刑責是否成立?罪有多重?而授權乙方開票的甲方是否也有刑責?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1)乙方刑責是否成立?答:很困難,因對方有讓您的票兌現過。
(2) 罪有多重?答:不構成詐欺罪,即沒有刑責可言。
(3) 而授權乙方開票的甲方是否也有刑責?答:您如何證明雙方是沒有商往行為的;如果是借用的話,即為雙方合議行為,也不構成任何刑責。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的處理方法與實際情況,要視每個案件的困難度而論,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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