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詐欺罪
去年底朋友跟我借了一筆錢過了兩週又跟我借了一筆錢,朋友說三個月後會如數加上利息還給我,但後續又有借一些錢,但都沒有寫借據,只有ATM及匯款記錄,目前他已經跑了現在我該怎麼辦?能給我建議方向嗎?朋友建議我告詐欺罪這有效嗎?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依您所述情形,對方應已跑路無心償還債務,故若針對並無簽立書面證據之借款,終究仍須透過法律程序予以確認,否則後續追償過程恐生不必要之爭議,借款在法律上屬消費借貸,並非以書面為要式,故僅要雙方有借貸合意且有金錢交付之事實,則消費借貸契約即屬成立,但若您僅有ATM及匯款記錄,則僅能證明有「金錢交付」事實,若透過訴訟程序請求,就「借貸合意」部分,您仍須負舉證責任,且債務人臨訟時會作如何之抗辯或提出何種證據資料否認尚無可預料,故建議您蒐集更多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人證或物證,否則若就您主張之事實無法舉證,恐有敗訴之風險,至於所蒐集之證據資料是否是否充份,尚須進一步審視詳細且完整之內容後方得另為評估。
現階段您可選擇循督促程序請求法院促請債務人清償債務,支付命令屬於非訟程序中的「督促程序」,也就是向法院聲請督促債務人還錢的程序,惟須注意者,支付命令須送達相對人後且相對人未於期間異議者,始得確定,您才可持之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可供執行之財產;倘若無法於3個月內送達相對人便會失效,您須另循訴訟程序請求之;相對人若於收到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後20日之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者,則會視您之聲請為起訴而轉為訴訟程序,法院會要求您補繳裁判費後進入訴訟程序,經開庭審理後依據您提出之證據資料來判定您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而為最終之判決。另支付命令最重要之法律變更為民國104年7月3日以後(含7月3日當天)才確定者,並無既判力,也就是縱若您已取得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相對人仍可隨時再行起訴否認有您就該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此部分亦在此述明供您參酌。
當然您亦可直接循訴訟程序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惟此部分則須開庭審理,程序上自然較上開督促程序繁瑣,不過相對而言,一旦取得確定之勝訴判決,除非有再審事由,否則債務人對您負有債務之事件即告確定,債務人日後並不得再藉詞否認。待依上開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後,便可依法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之財產,至於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恐又是另一個問題債權人必須面對之問題。
您若欲循其他法律程序救濟,不外乎以刑逼民,欠債不還最常見者便是提起詐欺告訴,惟無論詐欺罪亦或其他刑事犯罪,均有一定之構成要件,若僅是憑空臆測或債權人自己主觀上之認定,而無一定程度之證據資料,通常會認為係一般之民事債權債務糾紛,應循民事途徑救濟之,而為不起訴處分,若欲提出其他刑事告訴,則同上情形,終究仍須掌握一定之事實證據後方為告訴,否則,不僅難以符合您之期待而白忙一場,若有不慎,亦控遭債務人藉機提起誣告或以此做為規避債務之藉口,故此部分建議您審慎評估後為之。
※以上回覆僅供初步參酌使用,實際之處理方式仍須視個案具體狀況而定,如尚有疑問,歡迎親洽本公司或利用本公司免費諮詢專線0800202058及LINE@線上諮詢,由本公司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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