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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絕對必要應載事項!
票據『絕對必要應載事項』有:1.本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3.發票日【務必填寫】。4.金額【國字大寫】。5.發票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並要核對身分證】。
票據法第 120 條
1.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2.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3.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4.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5.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6.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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