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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絕對必要應載事項

票據『絕對必要應載事項』有:1.本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3.發票日【務必填寫】。4.金額【國字大寫】。5.發票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並要核對身分證】。

票據法第 120 條

1.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2.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3.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4.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5.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6.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摘錄:法輔線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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